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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經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本校學生,因公奉派出差或核准參加研習報支旅費,悉依本要點辦理,經費來源包括學生事務與輔導經費、學生會費、各系科學會會費及各單位編列學校之預算等。
第二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、住宿費、雜費,按學生公差(研習)報支,其公差(研習)報支數額如附表一。
第三條 各單位對學生公差之派遣,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,如利用公文、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,不得派遣公差。公差學生之出差期間及行程,應視事實之需要,事先經各相關單位主管核定,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;往返行程,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。
第四條 交通費
一、包括行程中汽車、火車等費用。但由承辦單位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,不得報支。前項所稱汽車,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。
二、交通費一律須檢據購票證明列支,如因業務需要,駕駛自用汽(機)車者,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莒光號或同等級車種火車之票價報支。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、過路(橋)、停車等費用;如發生事故,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。
第五條 住宿費
一、公差地點除台中市(含)以北、高雄市(含)以南外,不得報支住宿費;台中市、高雄市出差連續一天以上者,始得報支住宿費。
二、住宿於主辦單位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,不得報支住宿費。、
第六條 雜費
一、依附表一規定數額列報。
二、主辦單位已供膳宿者,依規定報支。
三、短程公差雜費(單程五公里以上卅公里以內)每天一律按一OO元列報。
第七條 公差(研習)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,按實計算,非因特殊原因,不得延長公差(研習)日期,公差日程應由各相關單位主管切實審核,以杜虛報。
第八條 差旅費之報支,應於公差(研習)結束後十四日內檢具附表二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告表,連同有關書據,一併報請審核,超過期限不再受理。
第九條 凡奉派接受承辦單位出邀之差假,領有津貼或補助費用者,不得再向學校申請差旅費。
第十條 本要點經「學生事務委員會議」討論通過,並經「校務會議」通過,陳請校長公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表一 本校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支數額表:
費別 人員 |
交通費(車種) |
每日住宿費 |
每日雜費 |
備註 |
學生 |
莒光號或同等級車種(憑票根核銷) |
每人上限700(應附原始憑證核銷) |
每人上限350 |
1.主辦單位已供膳宿者,一律不准報支宿費,但雜費得按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。 2.短程出差雜費(單程五公里以上卅公里以內)每天一律按一00元列報。 |
附表二 本校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告表
大同技術學院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告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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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借旅費:$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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憑證編號 |
金 額 |
預算科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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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 |
十 |
萬 |
千 |
百 |
十 |
元 |
角 |
分 |
新台幣(大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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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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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訖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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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差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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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差起訖日期 |
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 |
附單據 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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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 |
姓名 |
研習費 |
交通費 |
住宿費 |
雜費 |
合計 |
具 領 人簽章 |
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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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 |
會長 |
系主任 |
課指組 |
學務長 |
出納組 |
會 計室 |
校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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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請逐欄填寫清楚,如有塗改應加蓋私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