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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技術學院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支要點
大同技術學院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支要點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學生,因公奉派出差或核准參加研習報支旅費,悉依本要點辦理,經費來源包括學生事務與輔導經費、學生會費、各系科學會會費及各單位編列學校之預算等。 第二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、住宿費、雜費,按學生公差(研習)報支,其公差(研習)報支數額如附表一。 第三條 各單位對學生公差之派遣,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,如利用公文、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,不得派遣公差。公差學生之出差期間及行程,應視事實之需要,事先經各相關單位主管核定,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;往返行程,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。 第四條 交通費 一、包括行程中汽車、火車等費用。但由承辦單位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,不得報支。前項所稱汽車,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。 二、交通費一律須檢據購票證明列支,如因業務需要,駕駛自用汽(機)車者,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莒光號或同等級車種火車之票價報支。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、過路(橋)、停車等費用;如發生事故,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。 第五條 住宿費 一、公差地點除台中市(含)以北、高雄市(含)以南外,不得報支住宿費;台中市、高雄市出差連續一天以上者,始得報支住宿費。 二、住宿於主辦單位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,不得報支住宿費。、 第六條 雜費 一、依附表一規定數額列報。 二、主辦單位已供膳宿者,依規定報支。 三、短程公差雜費(單程五公里以上卅公里以內)每天一律按一OO元列報。 第七條 公差(研習)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,按實計算,非因特殊原因,不得延長公差(研習)日期,公差日程應由各相關單位主管切實審核,以杜虛報。 第八條 差旅費之報支,應於公差(研習)結束後十四日內檢具附表二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告表,連同有關書據,一併報請審核,超過期限不再受理。 第九條 凡奉派接受承辦單位出邀之差假,領有津貼或補助費用者,不得再向學校申請差旅費。 第十條 本要點經「學生事務委員會議」討論通過,並經「校務會議」通過,陳請校長公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附表一 本校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支數額表:
附表二 本校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告表 大同技術學院學生國內公差(研習)旅費報告表
註:請逐欄填寫清楚,如有塗改應加蓋私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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